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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大陸地區古物在臺陳列展覽,應在符合古物保存環境條件及具備防災安全場所為之。
前條第七款之隨護人員,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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