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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經許可之申請案,申請單位應依許可之運出入期間、陳列展覽期間及場所、計畫書、大陸地區古物資料清冊等內容執行,並於陳列展覽結束後,將大陸地區古物全數運出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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