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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申請案經本部審查核發許可後,申請單位持本部許可函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辦輸入許可,並依關務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大陸地區古物進口。
前項經許可運入臺灣地區之古物,有特殊情形者,申請單位得向海關申請於陳列展覽場所執行進出口貨物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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