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3條 法規: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3條 大陸地區古物來臺公開陳列、展覽(以下簡稱陳列展覽),應由臺灣地區機關(構)、博物館、學校及法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向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