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2條 法規: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古物,指具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大陸地區可移動文物。 本條定義的名詞 大陸地區古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