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第5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5條 符合第二條之災區歷史建築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縣市政府申請補助:一、申請書一式二份。二、受損歷史建築所有權狀或房屋稅收據、房屋稅籍證明。三、受損歷史建築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權證明。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於二週內完成書表初審,彙整轉陳文建會複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