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災區受損之歷史建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一、九二一震災後所有權人已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申請緊急加固,並經審查通過者。二、已列入文建會印行之震災地區歷史建築複勘調查報告書者。三、因九二一及其餘震震災受損之歷史建築,由災區縣市政府完成登錄者。四、依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災區私有歷史建築復建專案貸款實施要點核定者。五、其他因九二一震災受損而確具有歷史、文化保存價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