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對災區歷史建築保存維護有下列貢獻之一者,得頒給獎狀或獎牌:一、自費修復並保存歷史建築價值之所有人。二、捐資或捐贈材料設備等,具有實質幫助者。三、積極推廣保存維護活動,顯具成效者。四、善盡修復職責並表現優異之承包廠商,或得以發揚傳統施工技術之匠師。五、製作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及工作報告書優良,足為表率者。六、積極配合政府保存歷史建築價值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七、具有其他具體貢獻事實並經縣市政府推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