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辦法補助經費分四期撥付如下:一、第一期撥款:申請案件經文建會複審通過者,撥付核定費用之百分之十五。二、第二期撥款:於補助項目委託或發包完成簽訂合約後,撥付百分之四十。三、第三期撥款:於補助項目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六十,經縣市政府會同有關單位查核通過者,撥付百分之二十五。四、第四期撥款:補助項目執行完成經縣市政府勘驗後,通過文建會複勘者,撥付尾款。前項補助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修復總經費百分之十者,採一次檢據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