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4條 補助額度不逾核准修復項目所需總經費二分之一。但修復個案情形特殊,經文建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