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11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1條 災區公有歷史建築得委託管理維護。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委託管理維護及遴選作業,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