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16條 法規: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6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