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二、設立分支機構之審議。三、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四、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五、規章之審議。六、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八、執行長之任免。九、本中心經費之籌募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十、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