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