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6條 法規: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組織 第6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三、文化教育界人士。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三人,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各不得逾四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