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之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