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9條 法規: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9條 審議會審議時,得參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評估報告內容,進行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之審議。審議會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報審議會;審議會開會審議該個案時,參與現勘或訪查之委員應至少有一人出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