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期滿改聘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之人數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審議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解聘或不予續聘:一、辭職或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二、任期內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三、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本辦法及其他法令迴避規定。審議會委員出缺時,主管機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