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23條 經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每二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六小時,其中政策法規類課程不得少於三小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訓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其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因故未能參加前項調訓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敘明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