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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基本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者,對測驗(評量)成績有異議,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
前項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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