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3-1條 法規: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基本目 第23-1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每二年期間,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執行業務事實發生年度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修正施行前已設置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算。逐年以年度計算之連續二年,其設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以一年計。但逐年以年度計算時,設置年度未連續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