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22條 取得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後,連續三年以上未經依法設置或登記為該項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完成到職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