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21條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合格者,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合格證書。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合格證書者,其所參加之證照訓練課程、內容有變更時,應就變更部分參加補正訓練合格後始得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