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條 法規: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人),指依捐助章程規定主要業務係從事公益性環境保護業務,且其受益範圍非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經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之全國性財團法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