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相關法規 環境影響評估法母法 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第30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三項之公告,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至少十五日,或刊載於新聞紙連續五日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