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二個以上開發行為合併進行評估者,關於評估之執行、審查程序之進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作成及其他相關事項,各開發單位應共同負責。前項情形,各開發單位應各派代表或共同推舉代表執行評估、參與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