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4條二個以上開發行為合併進行評估者,關於評估之執行、審查程序之進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作成及其他相關事項,各開發單位應…
- 第35條(刪除)
- 第36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之變更原申請內容,指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或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四…
- 第37條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內容或審查結論,無須依第三十八條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
- 第37-1條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提出備查之內容如下: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二、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情形、申請備查…
- 第38條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一、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
- 第39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所為之追蹤事項如下:一、核發許可時要求開發單位辦理之事項。二、開發單位執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
- 第40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二、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 第41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第十八條所定職權,得派員赴開發單位或開發地點調查或檢驗其相關運作情形。
- 第42條(刪除)
- 第43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內容應涵括綜合評述,其分類如下: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二、有條件通…
- 第44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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