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相關法規 環境影響評估法母法 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第28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時,應提供包含預測與可行方案之完整資料。主管機關於審查之必要範圍內,認為開發單位所提供之資料不夠完整時,得定相當期間命開發單位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或以書面通知其到場備詢。前項資料涉及營業或其他秘密之保護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