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開發單位應規劃設置廢棄物貯存、清除及處理系統,處理施工及營運期間所產生之各種廢棄物;並評估其可能之負面影響。如委託執行機…
- 第20條開發單位應事前估計開發行為在施工及營運期間,不同排放源可能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以適當精確方法計算擴散稀釋距離、濃度;…
- 第21條開發單位應由相關資料及量測現場背景噪音或振動數據,計算推估施工中及營運時是否符合現行管制法規中各項標準;同時分析噪音或振…
- 第22條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於施工及營運期間交通運輸所產生空氣污染及噪音振動之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 第23條開發單位應推估施工及營運期間對周遭環境美質與景觀之負面影響,納入環境保護對策及訂定綠覆計畫。
- 第24條開發行為可能造成噪音、振動、空氣污染、異味、化學災害、電磁波或游離輻射影響者,應依當地氣象條件、污染之質量、污染控制措施…
- 第26條開發行為基地應以下列原則進行規劃,並得以圖面量化呈現保留之比例與區域:一、應避免使用地質敏感或坡度過陡之土地。二、開發行…
- 第27條開發行為基地位於海岸地區,其規劃應符合下列原則,並得以圖面量化呈現保留之比例與區域:一、避免影響重要生態棲地或生態系統之…
- 第28條開發單位應評估設置節約能源措施、雨水截流儲存利用設施、污水處理水回收為中水道沖洗廁所及澆灌利用或其他中水道系統等之可能性…
- 第29條(刪除)
- 第30條開發行為屬地下管線、箱涵、隧道或採地下化方式開發者,開發單位應調查或蒐集地下埋藏之史蹟或考古遺址等文化資產,鄰近建築物以…
- 第31條開發單位對於開發行為因基礎開挖與處理、抽沙、填土、高填方或地下深開挖包含隧道、涵管以及營運期間可能造成之各種地面沈陷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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