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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開發單位應規劃設置廢棄物貯存、清除及處理系統,處理施工及營運期間所產生之各種廢棄物;並評估其可能之負面影響。
如委託執行機關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處理者,開發單位須調查合格機構之家數,並說明其處理能力及可能容納之數量。
自行設置廢棄物焚化(資源回收)廠、掩埋場或其他處理設施處理廢棄物者,其對環境之影響應併入開發行為同時評估。
開發單位應評估整地作業及取土與棄土運輸之負面影響,在整地土方之地形圖上標示挖填方位置、深度及推估數量,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前項如屬線形開發者,得以規劃設計圖替代地形圖,並視需要標示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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