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6條 法規: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第二章 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 第16條 開發單位施工及營運之用水,依水資源相關法規須檢附用水計畫書者,應先向水資源主管機關提出用水計畫書之申請。前項開發行為基地位於地下水管制區者,如需抽取地下水時,應依水利法及地下水管制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抽取地下水者,應調查開發行為基地內地下水水位、水質,並提出有效防止地下水污染及地盤(層)下陷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