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法規: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相關法規 公害糾紛處理法母法 第32條 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每六個月應將前六個月辦理調處業務之概況,併同法院核定之調處書,報請裁決委員會備查。關於調處及裁決事件之文書,應按一案一卷之方式編訂卷宗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