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裁決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詢問時,應命其職員製作詢問紀錄,記明下列事項:一、詢問之處所及年、月、日。二、裁決委員及紀錄職員姓名。三、公害糾紛事件。四、到場當事人、代表人及代理人姓名。五、程序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六、當事人所為之聲明或陳述。七、證人之陳述或鑑定人之鑑定結果。前項詢問紀錄,應向當事人朗讀或交其閱覽,並請其於紀錄內簽名。行詢問之裁決委員及製作詢問紀錄之職員,應於紀錄內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