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法規: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相關法規 公害糾紛處理法母法 第24條 相對人以書面或於調處期日以言詞明示拒絕調處者,調處不成立。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連續二次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調處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處之望者,得另定調處期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