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二章 許可 第14條 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測定機構名稱。二、檢驗室名稱及地址。三、檢驗室主管姓名。四、測定類別、項目及檢測方法。五、有效期限。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