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定機構出具之測定報告涉及違反第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簽署該報告之檢驗室主管或簽署人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核可後,始得再簽署涉及違反規定測定項目之測定報告。
測定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涉及違規之測定項目,簽署該報告之檢驗室主管或簽署人應於該限制期間屆滿後,始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評鑑,並經評鑑核可後,始得再簽署涉及違反規定測定項目之測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