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測定機構執行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業務時,應遵行下列規定:一、以檢驗室所屬測定人員使用其專屬之儀器設備。二、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品質管制事項及檢驗室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測定。三、依檢驗室管理手冊執行其業務。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