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3條 責任業者及回收業、處理業應先經主管機關登記為回收業、處理業,並依本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成為受補貼機構後,始得接受稽核認證及申請補貼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