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10條 回收業、處理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請、變更受補貼機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辦理者,不在此限。前項以書面方式辦理者,應於核准登記為受補貼機構後一個月內,以網路傳輸方式,登錄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受補貼機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