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2條 法規: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12條 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回收、處理之業者,對於本標準修正條文之規定,應於本標準修正施行發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回收、處理業於前項改善期限內,免予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