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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廢容器之回收、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之地點、容器、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掉落、溢散、洩漏、散發惡臭、污染地面或積水等情事。
二、經回收、分類之廢容器應依其種類分區貯存,並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其種類名稱。
三、堆置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相鄰堆置之高度差不得超過一.五公尺,採廢容器壓縮磚貯存者,各區域間應有一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
四、貯存場(廠)區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廢容器壓縮磚發生掉落、倒塌或崩塌等情事。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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