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廢容器: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廢容器。二、回收:指廢容器之收集、分類行為。三、貯存:指廢容器於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四、清除:指廢容器之收集、運輸行為。五、處理:指廢容器以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特性,達到無害化及資源化之行為。六、廢容器壓縮磚:指廢容器經機器壓縮打包成磚型狀之塊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