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第4條 法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4條 本辦法所稱積極利益,指因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財產上收入增加利益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前項積極利益類型,包括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期間所產生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且與違反本法義務有關者。第一項所稱營業淨利,指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成本、管理及事務費用之獲利。 本條定義的名詞 積極利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