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處機關計算所得利益總和,應分別計算第三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所列項目金額,並加計利息後予以加總。
但應扣除受有利益人已先支出之成本及必要費用。
有重複計算之費用成本等項目時,僅就其所得利益較大者,予以計算。
前項所得利益總和計算公式如下:所得利益總和=Σ﹝年度所得利益i+利息i﹞一、年度所得利益i=積極利益i+消極利益i二、利息i=年度所得利益i×利率i×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年數(一)i:獲有利益年度。
(二)利率:依所得利益產生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據。
前項利息之計算期間,自認定其違反本法規定之日起,至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停止日止,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年數計算,取至小數點第一位後無條件捨去。
所得利益總和之計算取至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本辦法所稱受有利益人,指因違反本法義務受有所得利益之行為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