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4條 本法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再生資源產生事業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之。前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產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