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49條 法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49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應收取審查費或證書費等規費。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