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處理機構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清除、處理機構除報經核發機關同意外,應自行清除、處理。
第一項機構每月實際清除、處理量總額得有許可該項廢棄物清除、處理量上限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
清除機構受託清除廢棄物,應以其經核發機關核准之車輛進行清除。
但因清除車輛調度不及,經核發機關同意者,得以其他清除機構經核准之清除車輛進行清除。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18條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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