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21-1條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1-1條 處理機構經核准營運者,應將處理費用收費範圍於中央主管機關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登載。調整時亦同。處理機構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前依第一項規定完成登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