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條飛灰除再利用外,應採穩定化法、熔融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處理方法處理至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
- 第27-1條灰渣及其處理後衍生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應準用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
- 第28條一般廢棄物中之廢玻璃、廢陶瓷、廢磚瓦、石材碎片(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得以安定掩埋法處理,其設施除應符合第十九條規…
- 第29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一般廢棄物採衛生掩埋處理者,其設施除應符合第十九條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
- 本條文有附件第30條衛生掩埋之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一般廢棄物掩埋場營運管理計畫辦理。二、每日工作結束…
- 第31條灰渣採穩定化法處理後以衛生掩埋處理者,應獨立分區掩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獨立之滲出水收集系統及獨立分區設施,以雙…
- 第32-1條執行機關應於掩埋場封場前六個月提出封場復育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據以執行。前項封場復育計畫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
- 第32-2條掩埋場之封場復育計畫,其環境監測類別應包含上下游之地下水監測井水質,檢測項目應包括重金屬砷、鎘、鉻、銅、鉛、汞、鎳及鋅,…
- 第32-3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之監測作業執行情形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五年。環境監測執行成果,應…
- 第33條(刪除)
- 第34條一般廢棄物之再利用及再利用前之貯存及清除,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一般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依本法第十四…
- 第35條一般廢棄物採海洋棄置法處理者,應符合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