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糞尿中間處理設施除應符合第十九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採生物化學處理者,應具有投入、貯留、消化處理、上澄液再處理、污泥處理及消毒之設備。二、採氧化處理者,應具有投入、貯留、氧化處理及上澄液再處理之設備。三、採化學處理者,應具有投入、貯留、加藥、固液分離、中和、分離液處理及污泥處理之設備。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